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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蚌埠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蚌埠市蚌山区南湖路1008号,蚌埠市城市管理局执法指导监督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蚌埠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市共享单车行业平稳较快发展,共享单车已成为便利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还存在共享单车投放、退出制度缺失,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破旧车辆不及时清理、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强共享单车管理,亟需通过立法明确管理责任,解决当前管理中的痛点和难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相关规定,并参考了其他城市相关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总则:明确共享单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企业投放和运营,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非机动车,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坚持总量控制、企业主责、规范有序、多方共治的原则。
2.管理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共享单车管理工作,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4.用户责任:规定共享单车用户的责任义务,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第一条为促进蚌埠市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享单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企业投放和运营,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非机动车,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共享单车管理坚持总量控制、企业主责、规范有序、多方共治的原则。共享单车的投放数量应当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共享单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共享单车停放区域合理布局;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负责建立共享单车考核评价制度。
第七条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盗窃、损毁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查处共享单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负责共享单车道路通行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上牌工作。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会同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合理确定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控。
第九条应急、消防部门负责对共享单车企业充电场所选址、布局的审核;对集中充电区、电池储存区进行的日常用电、消防安全设计、配备设施等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共享单车经营企业注册登记,按其职责监管企业经营行为,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共享单车有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发改、规划、工信、网信、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共享单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在我市从事共享单车运营的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保障能力,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应依法在本市办理相应商事登记,并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30 日内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应提供的材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本市设立的经营、维修和消纳场所情况;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展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共享单车合格检验报告等。
(一)对共享单车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为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四)投放的车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使用;
(五)不得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
(六)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技术手段实施运营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配备与投放规模匹配的运维人员数量,确保共享单车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
(七)根据核定的投放量投放共享单车,并为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上牌;
第十四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具有运营信息管理平台,具备车辆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和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可运用电子围栏、电子地图、定点还车等技术手段,确保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
第十五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对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和管理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自觉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和属地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遵守城市公共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机制,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市民投诉。
第十七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守法经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及时提供本市注册用户、车辆投放规模与分布、运行和使用频率等完整的共享信息,并接入相关管理平台,为政府监管、执法等提供数据与信息支撑。
第十八条鼓励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建立文明用车奖惩机制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对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章行为计入信用记录,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
第十九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需终止在本市的共享单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30天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第二十条共享单车用户应依法守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禁止下列行为: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考核等方式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运营企业车辆投放数量动态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共享单车的社会监督、开展第三方测评、参与停放秩序管理,共同培育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的良好城市形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共享单车违规使用等行为有权依法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共享单车企业不具备经营能力或不符合行业自律要求、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共享单车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道等道路、区域停放车辆或未在共享单车停放点位停放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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